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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