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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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