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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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