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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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