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