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