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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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