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