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基金品种的净值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