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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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