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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