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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