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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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