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