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二) 建设单位名称; (三)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 (四)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六)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公开信息时,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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