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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