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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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