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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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