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