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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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