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 (二)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 (三)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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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