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 (二)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 (三)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