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