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