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