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