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
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