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