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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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