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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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