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六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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