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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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