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