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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