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行政处罚 /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