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