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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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