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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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