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