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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