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