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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