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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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