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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