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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