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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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