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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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