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