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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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