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