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