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 需要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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