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规划的成果进行审查。 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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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