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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