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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