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镇域保护要求; (四)提出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方案; (九)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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