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 (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五)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六)描述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使用现状等情况,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