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